今年来,我院监外执行检察科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罪犯潘小刚,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四川达川区人,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当天出监。
我院监外执行检察科在履行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潘小刚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川区司法局报到,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我院监外执行检察科向达川区司法局发出对潘小刚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经执行机关达川区司法局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潘小刚撤销假释,予以收监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