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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不得使用含醇类药品对被抽血人员进行皮肤消毒”的检察建议被市公安局采纳
2015-07-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达川区检察院针对对一涉嫌醉酒驾驶人员在抽血检验时使用了酒精对抽血部位进行消毒而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向区公安分局发出“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不得使用含醇类药品对被抽血人员进行皮肤消毒”的检察建议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纳。
2015年3月18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将以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达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达川区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医务人员对甯某某抽血检验时,使用了酒精对抽血部位的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中“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认为对所抽血液作出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案虽经两次退查,仍然无法搜集到证明甯某某系醉酒驾驶的其他证据,2015年6月17日,达川区检察院依法对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有效打击醉驾行为,6月24日,达川区检察院向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告知民警在办理醉驾案件时,不得使用含醇类药品对被抽血人员进行皮肤消毒。2015年6月25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书面回复达川区检察院,称其接到达川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向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了汇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向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及直属一、二大队发出通知,要求民警在对涉嫌醉酒驾驶人员抽血时,应告知医务人员用双氧水、生理盐水等进行消毒,禁止使用碘酒、碘伏(含微量醇)等含醇类消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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