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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发出全市检察机关 第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2017-09-30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9月27日,因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怠于履职,达川区检察院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全面铺开以来达州市检察机关第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部署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后达川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行科迅速行动起来,力争开拓公益诉讼新局面。 达川区检察院民行科在摸排线索时发现达川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何康等人涉嫌非法采矿一案中,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职。达川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安排民行干警详细核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经查,何康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在达川区百节镇钟鼓楼村非法采矿8万余吨,并且以每吨30元的价格卖出,获得销售金额200万余元。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五人并未停止非法采矿。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也没有继续对此事进行跟踪,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目前,矿场仍堆放有已开采而未销售的矿砂矿石,且没有任何部门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达川府发【2017】7号)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在负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云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应该依法对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但其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达川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向怠于履职的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达川区百节镇钟鼓楼村二组石槽沟矿场堆放的矿产品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环境破坏;同时建议其没收堆放在达川区百节镇钟鼓楼村二组石槽沟矿场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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