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发表了诉求,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情况汇报后,听证员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进行救助进行了评议,认为申请人符合救助情形,应当对其予以救助。最后,我院结合评议意见,决定对申请人李某某进行救助。
会后,参会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对我院以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做法表示赞同,认为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了公开、透明,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及时传递检察温度,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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