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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护航生态!
2019-04-04 10:06:00   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由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三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达川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人员等3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
    三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刘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某滥伐林木案中发现。2018年4月18日凌晨,刘某某、张某某在达川区河市镇码头使用电鱼杆、电瓶电鱼被达川区渔政人员查获。经调查发现,案发时间是达川区禁渔期,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是达川区禁渔区,经评估刘某某捕捞水产品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4687.5元,张某某捕捞水产品12.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1875元;2018年6月至8月期间,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达川区福善镇八庙村和福善镇莲花村砍伐马尾松148棵,采伐木活立木总蓄积共37.34立方米。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生态在短期内难以自然修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达川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增殖放流、异地补植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
 
 



 
 
 
    庭审结束后,达川区检察院在河市镇码头组织开展了现场放流活动,由刘某某、张某某现场放流鱼苗6万余尾,达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学锋、河市镇党委书记廖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河流区域部分群众全程在场监督。达川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君还在活动中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她表示: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达川区首次集中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开启了达川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刑事处罚,还要为民事侵权行为“买单”。
最后,达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学锋强调: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达川区检察院今后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也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一起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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