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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 探索适用认调认赔制度
2021-12-09 10:55:00   来源:     作者:  点击:

达川区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

探索适用认调认赔制度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1日,原达县沿河乡供销社职工黎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从原达县五四乡人民政府、五四乡林业站、五四乡高观子村2、3、4组承包租赁了原达县某林场,租赁期限20年至2021年12月1日止,双方约定在承包经营范围内胸围尺寸1.2尺以上的树木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买卖、采伐。2013年3月2日,被告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同黎某某、冯某夫妇签订了《五四乡青包山林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转让项目包括原达县五四乡青包山山林、住房等,林场转让合同权益内容仍延续黎某某之前与原达县五四乡人民政府、五四林业站、五四乡高观子村2、3、4组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内容权益,转让期限至2021年12月1日止。为了更好地持续带动地方老百姓发展致富,经与五四乡人民政府、五四乡林业站、五四乡高观子村2、3、4组协商,被告宋某某又与上述单位签订了延长青包山林场续租合同书,合同期限延长至2041年12月2日止。2013年12月25日,被告宋某某组织附近村民成立了达州市达川区青包山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种植销售水果、蔬菜、花卉、稻谷、青花椒、香料作物;养殖销售家禽、家畜,被告宋某某担任青包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宋某某占股80%,合作社所得收益按股份分红。2020年10月上旬,因合作社养猪场檩子料维修,被告准备在承包的石梯镇高观子社区2组砍伐树木。砍伐前,被告宋某某到石梯镇林业站咨询办理采伐许可证,因工作人员发现高观子社区2组青包山鞍子顶山林系公益林,石梯镇工作人员未给被告办理采伐许可证。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被告宋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李某、李某某等人,对其承包的位于达川区石梯镇高观子社区2组青包山鞍子顶山林中的树木实施了砍伐。经鉴定,被告宋某某在达川区石梯镇高观子社区2组青包山鞍子顶山林共计采伐柏树357株,所采林木蓄积46.2696立方米。   

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宋某某未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本院遂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院在充分审查了被告宋某某的侵权行为动机和损害后果后,考虑到被告宋某某砍伐林木的时间是成立青包山种植专业合作社后,其砍伐林木是为了维修合作社养猪场,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养殖业带动村民致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主观恶性小。其次,与宋某某达成民事和解,能够节省提起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了后续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同时不提起诉讼一定程序上减轻了对该合作社的负面影响,维护了被告带动村民发展致富的美好愿望。

综合考虑后,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了宋某某滥伐林木的基本事实,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就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提起诉讼,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一个月。2021年4月10日公告期届满,未有相关组织和机关与我院联系提起诉讼。2021年6月7日,本院询问当事人宋某某,宋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补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同意按照达川区林业开发与保护中心出具的《补植树木费用测算报告》的评估意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日,宋某某缴清了补植树木费用17079元并与我院签订了认调认赔协议。2021年6月8日,我院就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是否提起诉讼召开公开听证会,全体听证员均支持本院提出的不起诉意见。

2021年7月27日,我院在正义网发布不起诉公告,公告决定对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适用认调认赔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在保证生态修复的基础上,使企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还能够重塑起企业担当形象、维护企业声誉,促进企业形成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理念。同时,既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又节省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办案质效,创新了工作模式,实现了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社会公共利益的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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