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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游钓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吗?
2022-01-11 10:11: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1〕3号)规定了“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同时要求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规定禁捕时间为:“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达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禁渔范围为:“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禁渔时间为:“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 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达川府通【2019】9号通告规定“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将达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水域规定为禁渔范围,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文件,可以得出,垂钓分为娱乐性垂钓和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生产性垂钓

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等方式进行垂钓的,属于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生产性垂钓,系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娱乐性垂钓在以下情况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1、在达川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的,属于违法行为;

2、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达川区的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属于违法行为;

3、将垂钓所得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的,属于违法行为。

换言之,钓鱼爱好者们,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以外的时间,在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之外的天然水域,进行娱乐性垂钓,且不交易渔获物的,系合法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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