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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成效及做法
2014-10-08 16:04:00   来源:     作者:  点击:

    2012年以来,达川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4件4人,发放救助金31000元,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保障机制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由分管控申工作副检察长任组长,控申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公诉科、侦监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计财科负责人和控申科全体干警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救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救助范围,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规范了救助程序。确保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领导管、有部门抓、有具体人员落实、有具体方案实施。
    强化资金保障。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汇报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对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时提出请示,主动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资金保障。我院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救助人,在救助金未批下来的情况下,提前从本院拿出资金予以救助。同时,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时与区民政、社保部门联系沟通,尽力为被害人争取救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
    二、坚持关口前移,探索创新刑事被害人救助方式
    2012年以来,我院积极创新刑事被害人救助方式,坚持救助关口前移,对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的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可以实施被害人救助的刑事案件提前进行跟踪,了解掌控相关信息,改变以往等到诉讼结束刑事被害人的社会矛盾被激化后才补救助的方式。要求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就将救助工作考虑在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提前告知控申科,公诉科在审查案件时,同样要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告知控申科,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控申科在审核有关情况之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时提出具体救助方案报批,确保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如李洋、龚绪、杨超等人故意伤害案,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3名被告人都明确表示没有能力给予被害人刘婷经济赔偿。但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实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害人刘婷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无固定工作,被3名被告人故意打伤后花去医药费10000多元,生活难以保障。我院立即启动《救助实施方案》,提前从本院经费中为被害人刘婷发放了救助金5000元。
    三、严密审查筛选,精准选定救助对象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对救助对象坚持严格审查,认真筛选,有效地防止了将不应当救助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应当救助的对象得不到救助问题,避免了救助范围扩大化,切实将救助资金用到了最需要的地方。根据检察工作实践,我院将三种人作为救助对象,一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致被害人死亡,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无法通过诉讼渠道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十分困难的近亲属;二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渠道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十分困难的被害人;三是因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救助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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