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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区法院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2017-04-0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合法权利。2017年4月1日,达川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一起因判决书中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区法院以(2017)川17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本案中,吴某某(系聋哑人)共有两起盗窃事实。一次是在河南省新密市6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即从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另外一起是在达州市达川区2路公交车上扒窃,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达川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向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3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本案中,法院未将吴某某在河南省新密市被拘留的一个月予以折抵。另外,本判决应从刑事拘留之日即2016 年10月13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执行逮捕之日即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据此,我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区法院发出达川检公纠违【2017】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区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同日即另行向我院送达了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即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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