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案发后,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抢救,拨打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岳母郎某某、妻子黄某某送至医院就医,并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具有自首情节;二、被起诉人赵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及制动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无安全隐患,且赵某某无重大交通违规记录;三、被害人郎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岳母,且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已经失去一名家庭成员,为了不让家庭再次因为事故受到伤害,综合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本院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