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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四】吕某某危险驾驶案释法说理
2018-10-09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妻子王某某到达州市城区医治疾病,从达州市石板镇往达州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达州市经开区七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2018年7月27日,本院以吕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一、吕某某系有证驾驶,无毒驾、超速行驶行为,且驾驶道路为经开区七河路段不属于交通要道,案发时处于夜间,行人、车辆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二、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妻子治疗疾病,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出有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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