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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五】靳某、赵某某、吴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释法说理
2018-10-09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以靳某为首、赵某某、吴某、黄某等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为社会无业青年,长期在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聚集,该团伙还建立了名为“袍哥会”的QQ群,让大部分成员加入,以便在“有事时”通知聚集。该团伙长期无事生非,打架斗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仅2017年就多次在达川区境内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1020”聚众斗殴案】 2017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给其女友饶某(某娱乐会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何时下班,被一名男性客人接听了电话,在电话中赵某与该客人发生争执。赵某某认为其女友饶某在某娱乐会所上班期间可能被男性客人“占便宜”,随即赵某某便邀约靳某、周某、王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某娱乐会所集结,期间靳某打电话联系吴某送刀来,待吴某将砍刀送到后,靳某、周某、王某、徐某、胡某、吴某等人各取一把砍刀追砍李某、徐某某等十余名某娱乐会所员工,在追砍过程中胡某、徐某用刀将跑在最后的周某某右侧后颈、左手肘关节砍伤。经鉴定,周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次斗殴持续时间长,涉案人数众多,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相互追逐殴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1106”寻衅滋事案】2017年11月6日下午,靳某、黄某、向某受何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帮何某某的一位朋友在西外一理发店解决事情后,同日晚上,何某便邀请靳某、黄某、向某、蒋某(另案处理)到通川区西外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何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其老婆邓某在达川区锦州国际广场吃夜宵时被人为难,不准离开,何某指示靳某等人前往解决此事,随即靳某、黄某、向某前往锦州国际广场夜宵店找邓某,蒋某到网吧找陈某、张某、李某等人前往此地,到达现场后,靳某等人对在吃夜宵的廖某某等人实施殴打,打斗过程中致廖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22”寻衅滋事案】2017年11月12日凌晨,司某(另案处理)认为其女友在达川区某KTV上班期间被男性客人“占便宜”,便纠集靳某、黄某、谭某、苏某某、蒋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前往,待余某某、康某、黄某、熊某、李某等人出门之际。靳某等人上前殴打余某某等人,司某某持比首将黄某、熊某刺伤。经鉴定,黄某、熊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2018年7月27日,本院以聚众斗段罪、寻衅滋事罪将靳某、赵某、黄某、苏某、谭某、周某、吴某、李某、徐某依法起诉至达川区人民法院,对靳某、赵某、黄某、苏某、谭某、周某、吴某、李某、徐某9人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说理阐述:靳某一伙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条之第一项,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靳某一伙人的刑事责任。以靳某、赵某某、周某、吴某、黄某、苏某某、谭某等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在达川区主城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团伙虽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但有三名以上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较为固定,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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