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今天是:

【专栏六】袁某某危险驾驶案释法说理
2018-10-09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TH1**号小型轿车,当该车行驶至达州市经开区金龙大道长田隧道口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坦白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一、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无危险结果发生。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未发现有违章记录,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一篇:【专栏五】靳某、赵某某、吴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释法说理
下一篇:【专栏七】付某某、张某、袁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