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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十】余某某交通肇事案释法说理
2018-10-24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9日10时许,余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川19080**号大中型拖拉机载混凝土,在达川区石桥镇复兴村2组路段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被害人潘某某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经鉴定潘某某为车祸致全身多发性骨折,会阴及左大腿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2017年12月12日,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余的赔偿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处理结果:2018年9月25日,本院以余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说理闻述:一、余某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齐全,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二、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费用,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三、本案系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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