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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十一】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释法说理
2018-10-24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1日23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U81**号轻型货车在达州市经开区金龙大道长田隧道南被交警查获,同日23时9分,医务人员依法抽血。2017年10月3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案发时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2.6mg/100mL。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三日内送检”。达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违反上述规定,超过2日送检,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无法补救,可能存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不准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达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送检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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