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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十二】麦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案释法说理
2018-10-2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3月7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用微信联系上被告人何某某,向她购买2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达州市通川区华阳酒店对面的龙家巷交易。见面后,被告人何某某收取陈某某200元人民币,在巷道口烟摊老板处换成微信零钱,由于身上没有毒品,何某某让陈某某原地等待。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麦某某要求购买3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坐摩托车赶到达州市达川区南客站对面公交车站台旁与被告人麦某某交易,何某某拿到冰毒后,通过微信转给了被告人麦某某300元人民币,并返回达州市通川区龙家巷私人旅馆内将冰毒给另一个外号叫梅梅的女子倒走一部分,再将剩下的冰毒交给陈某某。被告人麦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后相继被侦查人员抓获,均对其贩卖毒品事实供认不讳。经称重,所查获的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31克。后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涉案的0.31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处理结果:本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被告人麦某某、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0.31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毒品是我们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它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易诱发其他各种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摧毁我们来之不易的幸福。希望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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