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今天是:

【专栏二十八】唐某某妨害公务案释法说理
2018-10-2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与朋友在达川区仙鹤路“夜色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唐等人与邻座客人发生争执,并打碎了茶几,相关人员报警后,同日23时许,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局仙鹤路派出所警谭某某、闵某辅警李某到场处置,在带离被告人唐时,被告人唐不配合并对站在前面带路的民警谭某某背部狠踢一脚。

处理结果院以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要行为表现为: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示教育:面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如果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异议,我们一定要先子以配合也要通过合法方式加以维权,如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上一篇:【专栏二十七】李某甲妨害公务罪释法说理
下一篇:【专栏二十九】范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