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今天是:

【专栏二十七】李某甲妨害公务罪释法说理
2018-10-2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0日上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不满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物业对自己收取高于小区其他业主停车费,两人将该小区的大门堵住,造成小区其他业主车辆无法正常进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接到报警后,民警柳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到达现场,民警柳某某多次劝告李某甲母女将路让开,一起前往物业解决,但李某甲母女不听劝告,依然将大门堵住在劝告无效之下,民警柳某某上前将李某甲强行带离,在带离李某甲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牙咬、手抓方式对民警柳某某进行攻击,造成民警柳某某头、手、下体等部位多处受伤。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柳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本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李某甲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按规定从重处罚。此案告诚我们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要理性对待,逞强耍蛮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告诚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

上一篇:【专栏二十六】樊某某合同诈骗案释法说理
下一篇:【专栏二十八】唐某某妨害公务案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