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今天是:

【专栏二十六】樊某某合同诈骗案释法说理
2018-10-2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樊某某同蒲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束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商量租车后将车抵押换成钱。具体分工是由蒲某某负责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李某某提供租车的资金,某某和被告人樊某某负责销赃。2015年3月16日,蒲某某以租车为名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西环路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雅阁牌轿车一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人樊某某同蒲某某、李某某、束某某一起将车开到江苏省泗洪县,由束某某联系买家后将车以20000元价格变卖给魏某某。2015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将被骗雅阁轿车追回。经达州市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79102元。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的努力,本案涉案的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处理结果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经认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79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类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等。

警示教育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给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樊某某也将对其行为承担起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樊某某能充分汲取教训,改过自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通过此案也告诫我们,任何试图以非法途径获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一篇:【专栏二十五】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释法说理
下一篇:【专栏二十七】李某甲妨害公务罪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