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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何某某交通肇事案释法说理
2019-05-0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5日7时许,何某某驾驶川S52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达川区骑龙大道启悦府售楼部方向往达川区兴诚锦云府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达川区骑龙大道启悦府售楼部附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鲁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鲁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经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某无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何某某另向鲁某某家属赔偿7万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另查明,何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
处理结果:本院以何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一、何某某赔偿了鲁某某家属,并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何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保护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何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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