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今天是:

【专栏一】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案释法说理
2019-05-0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举报余某某违规办酒席为由敲诈余某某5000元;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谎称其是律师能帮吴某某及其家属打官司,骗取被害人5000元;2015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谎称其是律师能够帮陈某打官司,骗得被害人5000元;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谎称其是律师能够帮郑某某打官司,骗得被害人5000元钱。
处理结果: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的意见,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经审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共计5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0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本院依法对严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
说理阐述: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篇:【专栏三十一】蒲某某涉嫌行贿案释法说理
下一篇:【专栏二】何某某交通肇事案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