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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三十一】蒲某某涉嫌行贿案释法说理
2018-11-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本案由达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杨某某担任省某局副局长,先后分管人事教育、市场监管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部门.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蒲某某在担任达州市通川区某局局长、达州市某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得到杨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先后14次送给杨某某现金共计40万元。

处理结果:经过本院严格依法审查,该案已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二、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本案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私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40万元,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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