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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三】高某某故意伤害案释法说理
2020-05-07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庞某某饮酒后在达州市达川区一KTV楼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到旁边接打电话,再回到纠纷现场,误认为旁边小汽车驾驶室里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是与其发生纠纷的人,便上前敲打高某某小汽车的车身,拉开驾驶室车门殴打高某某,高某某下车将庞某某推倒在地后到自己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菜刀,上前与庞某某殴打在一起,殴打中,高某某手持菜刀致使庞某某左侧颈部受伤。经鉴定,庞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后,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后随警察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目前的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庞某某前期寻衅滋事的行为依法处理。

   说理阐述:一、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庞某某酒后寻衅滋事,殴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无前科,案发后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有悔罪表现;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警察来后,服从警察的指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无逮捕必要。三、被害人庞某某饮酒后,在案发前寻衅滋事,随意殴打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故我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高某某的同时,建议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对庞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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