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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促成一起涉经营纠纷的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
2022-11-02 15:53:47   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甲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案件系因两家民营企业的经营纠纷引发,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有和解意愿。达川区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协调双方促成刑事和解,并对案件公开听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涉案两家民营企业经营纠纷也得到有效化解。
2020年7月30日下午17时许,达州市高新区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甲(本案犯罪嫌疑人)和王某乙受公司安排一同来到达州市高新区某钢构有限公司商谈合同事宜。王某甲和王某乙找到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本案受害人),准备上前与被害人李某某交收合同,李某某以自己不是老板为由拒绝接收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某甲在争吵过程中与李某某相互抓扯并将李某某推倒在路边的水沟,导致李某某受伤。随后,达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被害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评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承办人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通过对两家公司的走访,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询问,发现案件涉及两家有经营往来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也是受公司安排前往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商谈合同,因一时冲动引发的殴打的行为,王某甲到案后表示认罪悔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均表示了强烈的和解意愿,二人所在的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促成和解。为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承办人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的商谈赔偿事宜,最终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公司的积极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也获得了满意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经过公开听证和检委会研究,达川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达川区检察院主动践行“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又一成功案例。在办案同时,更加注重案件发生根源的纠纷化解,通过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法律制度公正司法,既化解了涉案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又有效化解两家民营企业间的矛盾,彰显了检察温度,增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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