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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12-19 15:22:07   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字】
 邻里纠纷  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被害人谢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柳树湾村2组自家地坝下方用“pang刀”铲草时,被邻居即被告人刘某某看见,刘某某下楼手持锄头在地坝边,指责谢某某将铲的草掉落在刘某某家阳沟里,双方遂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一棍状物甩向谢某某,将谢某某眼部砸伤。后双方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砖块将谢某某面部打伤,致谢某某颧骨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体表挫伤、面部创伤。然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在完全控制住谢某某的情况下,用膝盖跪压谢某某胸部,造成谢某某右侧3、4、6 肋骨骨折,右侧第五肋骨骨皮质不连续;左侧第3、4、5 肋骨骨折,第6、7 肋骨骨皮质不连续;胸骨骨折。后在谢某某求饶后,被告人刘某某方才将谢某某放开。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0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 2021年11月2日以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8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在夺刀过程中,是被害人自己摔倒在条石上,被害人是的伤是自己摔伤的,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被害人陈述,自己先被犯罪嫌疑人用木棒将右眼部掷伤,再按在地用砖头殴打了脸部,最后骑在自己身上,用腿跪压了自己的胸部,自己被跪得很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打架经过说法不一,现场又没有目睹这一过程的证人。
卷中病历显示,被害人头、胸部至少9处骨折:颧骨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胸骨骨折,右侧3,4,6 肋骨和左侧第3,4,5 肋骨骨折,右侧第5肋骨和左侧第6,7 肋骨骨皮质不连续,并且体表挫伤面积累计113.38平方厘米,面部创口累计4.6 厘米。
被害人身体上伤情较多,从常理判断,不可能是在没有多大落差的打架现场摔倒所致,而被害人陈述的打架经过却能形成这些伤害——先打眼后打头再跪压胸部,导致眼、头和胸部受伤。打架只是双方一对一地进行,因此,能排除其他原因致伤的合理怀疑,认定被害人的伤就是犯罪嫌疑人殴打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就不存在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害人谢某某用刀砍犯罪嫌疑人,确实有错在先,但被害人谢某某的刀掉落在较远的地方后,刘某某将其按在地,并骑在谢某某身上,已完全将谢某某控制住,谢某某已失去继续攻击的可能,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刘某某却用砖块击打谢某某面部,跪压其胸部,非正当防卫,是一种为了伤害而伤害的故意伤害行为。
【典型意义】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要求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再对其进行殴打,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
2.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处理得当胜似亲人,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在对待邻里关系上,应当发扬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遇到问题要互谅互让,即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的途径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可能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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