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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职案
2022-10-12 15:51:34   来源:     作者:  点击: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达川区检察院干警对达州市达川区幸福某苑、侨兴某华小区、某民苑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廉租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走访。经走访发现:1、大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自分配到住房后,长期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生活,将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长达六个月以上;2、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实际居住人不符;3、部分住户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4、部分住户调出我区工作后,就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而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租房的人员应当为本地区就业人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管,对转租、转借、无正当理由闲置、未及时缴纳租金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合法、有序使用。经达川区检察院调查询问,达川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系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该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未监管到位,其怠于履职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被闲置、国家资源被浪费,影响了其他轮候对象及时有效租赁公共住房,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川区检察院遂向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清楚列明了达川区检察院排查到的问题,并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在以后的工作及时有效监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在达川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成立专门小组,对照检察建议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非申请人本人居住的,提起司法诉讼采用强制手段令其腾退;对未缴纳租金的已全部收缴到位;对闲置公租房长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已退出保障并向相关住户下达了退房通知书;对调出本区工作的,对住房予以腾退。同时,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善建立了公租房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制定了《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办法》,加大了后期管理人员配置,并开通了群众监督电话,完善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在达川区检察院和达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共同努力下,检察建议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保障了轮侯对象正常轮候租赁的权利,也维护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秩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指导意义】
   公共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不仅涉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分配,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为国家追回了经济损失,又促进了行政机关收回了不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房,对公共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建章立制、规范运转,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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