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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九】廖某、蒲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释法说理
2018-10-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4日22时许,曹某、曹某某、夏某(另案处理)、尹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王某与廖某、朱某某在达川区某KTV唱歌,期间曹某与廖某为朱某某的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廖某随即电话邀约蒲某某,让其过来帮忙,后经朋友劝解双方在该KTV未发生打架,而后廖某与朱某某离开了该KTV。2017年12月5日1时许,当廖某与朱某某走到通川桥南头和祥街某串串门口时,被曹某、曹某某等人追上与廖某发生打斗。随后,廖某邀约的蒲某某带着李某某(另案处理)等3名男子乘坐出租车赶到,与对方发生打斗。造成曹某、夏某、尹某某、某等人受伤,经达川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曹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廖某、蒲某某、曹某、曹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造成曹某轻伤、夏某轻微伤的后果,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理阐述: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廖某、蒲某某、曹某、曹某某因口角,为逞强好胜,报复对方,纠集众人在公共场所斗殴,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安定有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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