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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张某某故意伤害案释法说理
2018-10-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0日12时许,在达州市达川区某乡村一村民的地坝里,张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张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陈某某左侧股骨颈骨折。2017年6月29日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外伤左侧股骨颈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因陈某某左侧股骨头坏死,于2018年2月2日再次进行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遂于2018年9月10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外伤先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因该处骨头坏死,又评定为重伤二级。但本院却只认定了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事实。作出这一认定的理由如下张某某辩称,陈某某出院回家没好生休息,没过几天就到地里干活,到处走动;病历显示,2017年12月7日陈某某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骨不连、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螺钉松动;陈某某的主治医生称,陈某某第一次出院前的片示恢复很好,11月陈某某提供的X光片显示骨折有移位,螺钉退孔,又过了半月,陈某某感到疼痛,才再次住院治疗,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出院后不恰当地活动,过早用力。这些证据显示,陈某某股骨头坏死,可能系其他原因造成,认定为张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的证据不足,故本院没有认定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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