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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一】张某某诈骗案释法说理
2018-10-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的一天,张某某认识了在外务工的胡某某,向胡某某谎称自已是药材收购商,几天后二人即确立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某编造各种事由多次向胡某某“借”钱。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4月不到半年时间里,张某某共计向胡某某“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彩票、租赁小轿车等,挥霍一空,无力归还。2017年12月,张某某掐断与胡某某的一切联系,不再与胡某某联系和见面。2016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认识了瞿某某后,故伎重演,骗取瞿某某的信任,确立恋爱关系。然后在达州市达川区或其他地区,编造各种事由向瞿某某和瞿某某的家人“借”钱。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共计借款35.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租赁小轿车等,挥霍一空,无力返还。其中一次借款10万元,使用了一套伪造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
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于2018年9月17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本案张某某向恋人借钱不还,看似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但仔细审查发现,张某某本无经济实力,却利用恋人的信赖,编造各种虚假的事由,向胡某某、瞿某某“借”款共计43.2万元,大肆挥霍,无力偿还,可以认定张某某在借款之初即无偿还之意。其行为名为借款,实为骗钱,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不是民间纠纷,而是诈骗犯罪,故本院依法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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