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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二】张某某、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释法说理
2018-10-1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设立了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的老板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郑某某受被告人张某某的聘请担任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被告人张某某和郑某某的安排下,该公司业务员通过口口宣传及在部分街道发放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公司融资业务,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当群众有投资意向后到**达川分公司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投入资金作为本金,便可每月从该公司获取利息,并可在合同到期后收回本金。该公司向投资参与人约定的高额月利息为1.0%—2.5%不等。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对外向33人吸收资金561.6万元。
处理结果:被告人张某某和郑某某利用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进行的上述对外宣传高额利息回报,并向33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561.6万元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故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提起了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的审理阶段,相关的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说理阐述:本案被告人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致使33名投资人投入的多年积蓄甚至是养老钱、救命钱共计561万元的投资款目前尚未追回,造成的后果令人痛心。纵观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不法分子给投资人的承诺无一不是“低风险、高回报”,所以广大公众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危害后果,始终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擦亮双眼,捂紧自己的钱袋,理性投资,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如果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材料(合同、收据等),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此类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主张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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