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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三】李某某故意伤害案释法说理
2018-10-18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7月4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本组村民潘某某(本案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被害人潘某某家门口用钢管将其右臂打伤,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潘某某右手前臂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处理结果: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决定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
说理阐述: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院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庭特别困难,且当时正处于“打谷子”的农忙时节,如果李某某被关在看守所,有可能导致其一年辛勤劳作所种的谷子颗粒无收,而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系邻里纠纷,希望以化解矛盾为主。于是承办人积极与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侄女联系,希望能够促成双方和解。本院承办人于2018年8月3日主持被害人潘某某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侄女李某进行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侄女李某代其幺爸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潘某某表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搞好邻里关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年龄60岁,未婚,家庭困难,案发后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潘某某表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搞好邻里关系,且被害人潘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遂决定对李某某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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