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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七】任某某危险驾驶案释法说理
2018-10-24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7月27日0时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95E**号小型轿车在达州市达川区二号干道被交警查获,同日0时20分,医务人员依法抽血。2017年8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受理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的委托进行检验。2017年8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案发时任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3.3mg/100mL。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2018年9月2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任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说理阐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三日内送检”。公安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超过2日送检,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无法补救,可能存在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不准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案送检迟延,不合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任某某虽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但对其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任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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