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7月14日晚,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182**(临)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达川区九号公馆经骑龙大道向南客站方向行驶。即日22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骑龙大道上观南城售楼处路段时,与前车由向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尾部碰撞,后二轮摩托车倒地后滑行撞击前方道路左侧停放的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向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代某某在车辆制动停止后,倒车返回现场的过程中又与停放于道路右侧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挂擦,致该轻型货车受损。经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代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本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代某某提起公诉。
说理阐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代某某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车受损,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酿成惨烈交通事故,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大家能汲取教训,珍爱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