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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四】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释法说理
2020-11-15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平时共同居住在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一居民楼六楼的家中。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因为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吕某某在卧室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双方站在紧邻窗口(未关闭)的床上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抓住吕某某的头发往自己怀里扯,吕某某用力向后挣脱时跌出窗外,坠至底楼。被害人吕某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的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后,已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说理阐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他人死亡。结合本案,就是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抓扯吕某某的头发时,应当预计到对方在挣脱时背靠未关闭的窗口(由于站在床上,重心高于窗沿),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计到,进而继续抓扯被害人头发导致被害人挣脱时跌出窗外坠楼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本是情侣,却因为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另一人面临法律制裁和终生悔恨,实在令人叹息。本案告诫大家在面对感情问题时,一定要理智解决,切不可情绪冲昏头脑,最终酿成大祸,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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